9.4.3.2 不得恶意否决原则

9.4.3.2 不得恶意否决原则

定标时,要严格按评标报告确定的顺序选择中标人,不得恶意否决排序靠前的投标人的中标资格。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必须充分尊重评标报告的结论,并发布中标公告,同时报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对于特殊招标项目,若确实需要进行资格后审,则招标人在后期资格审查和考察论证中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背离,更不得以所谓新的标准来否决刁难中标人。凡是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文字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而一再要求废标的,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应及时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取得联系,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