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1.建筑工程合同条款的组成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合同采用的基本模式是以国家统一出台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基础编制的,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合同条款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应按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格式拟定。合同协议书是合同双方的总承诺,具体内容应约定在协议书附件和其他文件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在投标阶段的报价承诺,在合同实施阶段用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工程完工后用于合同双方结清合同价款。
(2)中标通知书:应由发包人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格式拟定。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包含订立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相互承诺的条件,应附入合同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是整个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文件。它根据公平原则,约定了订立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全过程中的工作规则。其中,通用合同条款是要求各建设行业共同遵守的共性规则,专用合同条款则是由各行业根据其行业的特殊情况自行约定的行业规则,但各行业自行约定的行业规则不能违背通用合同条款已约定的通用规则。
(5)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施工合同中根据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目标,约定合同双方应遵守的内容,对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6)图样:图样是指施工合同中用于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图样和有关文件。
(7)其他合同文件:其他合同文件是合同双方约定需要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合同条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合同部分时,一般都会比较注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协议书、保修书、安全承诺书、履约保函等合同文件,而往往忽视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内容,从而忽略其合同文件的解释优先顺序,直至发生合同争议,才发现解释顺序的重要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通用合同总则中载明了解释优先顺序,是不能更改的。
(2)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与义务:《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合同条件里明确了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施工前的现场条件中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部分有水、电接口、道路开通时间,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校验等;中标人承担的部分有钻孔和勘探性开挖,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安全保护,交通、环卫、噪声的管理,转包和分包的情况,材料的保管使用,完工清理等;还有双方共同承担的内容,如双方风险损失、保险、专利、临时设施等。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与义务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建筑行业的行规认真编制,要显示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3)工期延误:应分清是招标人的原因还是投标人的原因。通用条款对工期延误条件已经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规定,专用条款中还需载明招标人造成工期延后的,投标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由招标人支付合理的利润,以及投标人造成工期延误时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方法。通用条款中应注明支付违约金也不能免除投标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验收方法和标准:验收执行国家标准和/或各行业颁布的标准,应载明验收时段和方法。
(5)质量、安全、环保、节能条款:这是国家大环境的要求,应在合同中单独签订,或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
(6)计量与支付:计量与支付是招标投标各方比较注意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方式密切相关,对投标人的报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件中需提前约定的内容比较多,其中需注意:
① 价款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说明。
②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一般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抵扣方式。
③ 按进度支付时的工程量确认。
④ 支付进度款的时间和所占比例。
⑤ 保修金的比例和支付时间、方式。
⑥ 其他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确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