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3.2 建筑工程合同索赔举例
某市通过招标投标计划修建某项水利工程。该招标投标工程计划将河道进行拓宽,并修建两座小型水坝。后来,通过竞争性招标,业主(招标人)于2012 年11 月与选中的承包公司(中标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额约4 000 万元人民币,工期为3 年。
因为该河流上游有一个大湖泊,属于自然保护区,大量的动植物在这块潮湿地区繁育生长。在将河道拓宽后,湖泊向下游的泄水量将大增,势必导致湖水位下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有关人员和组织不断向该市政府及有关人员施加压力,要求终止此项工程,取消已签订的施工合同。
在该市的市长办公会上,业主方同意停止该水利工程的建设,于2013 年1 月解除了此项水利工程的施工合同。承包公司对此提出了索赔,要求业主补偿已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完成全部工程所应得的利润。由于此项合同的终止不是承包商的过失,是因业主终止合同而给承包商造成了损失,因此业主应对承包商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经过谈判,业主付给承包商1 20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