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1 投诉期限

11.3.2.1 投诉期限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什么叫自“应当知道之日”起呢?就是公告了读者就应当知道,或者应当去查阅相关网站。

不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先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出投诉。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对此,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并且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则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对此,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并且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