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2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5.4.2.2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招标文件应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地点、时间、方法和标准作具体详细的阐释,开标、评标、定标办法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公平公开性。开标、评标、定标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