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1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方式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

5.2.2.1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方式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

(1)按工程项目开展的时间,投标人将先开工的项目报价提高,将后期实施的项目报价降低,让自己前期能收到比实际更多的进度款和结算款。这样就增加了招标人前期资金压力和招标人项目资金成本,也加大了中标人后期违约时招标人对中标人在经济手段上进行有效控制的风险。

(2)工程量数量较图样中所示的偏小,对工程量必须调增的项目,投标人将会提高投标报价,获得更高的利润空间;反之投标人将会降低投标报价,在结算时减少的金额将会较小。

(3)工程项目特征描述与图样不一致,对以后要按图样实施调整的项目,投标人将会降低投标报价或在综合单价分析时将错误不一致的材料用量和价格尽量降低,在实施过程中再提出综合单价调整金额过高,进行高价索赔。

(4)对于没有工程量的项目以及计日工程只报综合单价的项目,因为工程量为零,所以投标报价对总价不产生影响,不影响中标,投标人将会提高投标报价,当实际发生时,可有高额利润空间。

(5)对于工程量数量很大的项目,投标人在进行综合单价分析时将会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降低报价,将材料费尤其是主要材料报价降低。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由于在现阶段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对材料价格影响较大,因此在工程实施和结算时,容易获得调整。这些都将给招标人带来增加工程造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