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6.1 评审中发表倾向性见解受警告

9.3.6.1 评审中发表倾向性见解受警告

1.案例背景

2012 年12 月15 日,××市地铁公司(招标人)在××市工程交易中心举行工程评标会。××市地铁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地铁X 号线调度、传输、信号和电话系统及其安装项目。这是一个招标金额过亿的大工程,吸引了众多的国内厂商和合资公司参加投标。××市地铁公司对此次招标非常重视,派出了纪检、监察的同志出席评标会。按相关规定,此次评标在政府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5 名专家,业主(招标人)提供2 名专家,一共7 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按评标程序,在评标之前,业主(在本案中同时也是评标专家之一)介绍此次招标的范围、细节和采购需求。业主在介绍时,不是客观地介绍工程情况和技术问题,而是有意无意地发表倾向性、诱导性的介绍,如×号线地铁工程要求高,希望采用合资公司的技术和产品,然后话锋一转,说××公司的产品质量好,还用到了某国的军用产品上。业主见其他几个专家似乎没有领会意图,竟然赤裸裸地表示,××市地铁公司前几条地铁线的传输、调度等工程就是××公司做的,为了和以前的设备兼容,减少维修、维护工作量,希望此次招标也能采用××公司的产品。见业主明目张胆地违法违规,某专家腾地站了起来,发出严厉警告,表示要退出评标委员会。另外一位专家则表示,如果再这么介绍下去,就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业主被弄得面红耳赤,非常尴尬。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赶快起来打圆场,纪检、监察的同志也提醒业主不要再按这个思路进行介绍了。这时,评标才得以继续进行。

透过此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业主(招标人)应如何对评标委员会进行项目介绍?二是在评标实践中,如何防止业主“绑架”、诱导专家的评审?

2.案例分析

(1)业主介绍情况必须客观。我国的评标法律和各地评标细则都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评标时发表对评标结果有诱导性、倾向性和提示性的见解。本案例中,7 名专家,业主占了2名,如果再发表一点暗示和提示,则评标的公正性根本无从谈起。笔者认为,业主发表倾向性、暗示性的介绍,一种情况是无心之过,不懂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发言时言不由衷,不自觉地发表了不符合规定的不当言论;另一种情况是业主私下和某些投标人有接触,受到了某些不正当的影响。在评标实践中,为防止个别业主的“绑架”、诱导专家的独立客观评审,对评标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是比较好的办法。笔者曾经评审过一个示范标,除睡觉和上厕所外,评审吃饭过程中的言论都要全程录像和录音,这就杜绝了不当言论。目前,有些地方甚至把评审进行现场直播,允许投标人观看,不过,由于阻力大,没有得到推广。但至少应给予投标人尤其是未中标的投标人有翻看评审过程录像和录音的权利,这样评审过程就会公正很多。

(2)习惯性操作应予以反思。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某些招标人盲目追求国外产品,排斥国内投标人和国产货物。他们总认为评审专家不能理解业主的需求,需要“引导”专家思考和评审。笔者评审过一些物业公司的项目,业主在介绍情况时,总是提出对现在合作的物管公司如何熟悉,和他们的关系如何好,如果换一个新的物管公司,则需要重新习惯和磨合。实际上这就是发表了倾向性的见解,会影响评审专家等客观评审。本案例中,业主认为××公司的产品好,且以前用的就是该公司的产品,为了兼容和维修方便,提出要采用和以前一样的系统。看似理由充分,但既然是公开招标,就要按法律、按程序、按规定进行认真评审。任何规避招标、利用制度漏洞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在本案例中,业主专家如果没有被潜规则,那么他的发言说明了他是不称职的评审专家;如果业主私下和投标人接触,接受了投标人的贿赂和馈赠,则已经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