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1 基本条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6)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7)近3 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8)近3 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