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2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3.1.2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2)监督检查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3)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

(4)调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