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2.3 评审过程中的澄清

9.3.2.3 评审过程中的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过程的澄清是投标人的澄清,和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是两码事。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澄清要注意以下几点:

1.澄清内容和范围的把握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或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进行澄清。如果投标文件前后矛盾,评标委员会无法认定以哪个为准,或者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投标人可以进行澄清。但是,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补充递交文件(如业绩复印件),是不允许的。

2.澄清要采用书面形式

澄清过程中的资料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书面形式未必一定要亲自在现场签署。实践中,评标时,投标人可能不在现场,此时采取发传真的形式补交澄清文件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