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11.4.2.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伪造或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2)3 年内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有在30 万元以上。

(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