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2 联合体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协议签订后,若参加资格预审并获得通过,其主体的变更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期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在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