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4 诚实信用原则

3.1.3.4 诚实信用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来争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对方、第三者或者社会利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安排准确并及时通知投标人,不得暗箱操作,应将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应按事先明确的合同条款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搞“阴阳合同”,应实事求是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踏勘现场提出的疑问。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标后应按投标承诺中的项目管理方法组织机构人员到位,组织机械设备、劳动力及时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达到招标文件或投标承诺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2005 年8 月,原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要对建筑市场各主体在执行法定程序、招标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并要求地方建设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诚信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