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4 评标专家的回避

9.3.1.4 评标专家的回避

一些地方政府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还有细化规定,如一些地方规定评审委员会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与评审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工作的。

(4)与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5)在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的评审专家超过两名的。

(6)任职单位与招标人或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

这些规定就是为了让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