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建筑工程招标的行政监督机关及其职责分工

3.3.1 建筑工程招标的行政监督机关及其职责分工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性、竞争有序性和开发性,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有对招标投标进行统一监管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建筑工程招标来讲,一般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并协调和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具体到全国各地的情况,地方人民政府有自己的规定,有的由住建部门来主导招标投标,有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来主导招标投标。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显然注意到了目前的情况。该条例第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