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1 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为了防止资质优秀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而排斥其他投标人以获得优势地位,也为了防止以高等级资质获取招标项目,法律规定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资质。可见联合体是由多个法人或经济组织临时组成的,但它在投标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出现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