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1 自行招标

5.1.1.1 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利用内部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事务。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时,招标人在向计划发改部门上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项目的招标组织方式报请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 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在将自行招标条件报计划发改部门审批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的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拟使用的专家库的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的书面材料中作出说明,并取得核准。

招标人自己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提交上述报计划发改部门审批自行招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 日内责成招标人停止自行施工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