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2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与执业范围
从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还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总投资在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总投资在6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