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2 公平原则

3.1.3.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就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和正式投标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采用统一的资格审查条件和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来进行评审。对于招标人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的招标条件、程序要求办事,给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正式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提出与项目特点和需要不相符或过高的要求来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答疑和现场踏勘答疑或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所有投标人都有权参加开标会议并对会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对于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组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