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1 招标代理机构的类别及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目前,我国有四种类别的招标代理资质,见表12-2。建筑工程招标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省住建厅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来承担。近年来,由于国家投资了大量的铁路、高速公路和机场建设项目,这些投资以中央投资为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进行专门的资质管理。有关中央投资项目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将后文进行专门介绍,这里仅介绍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级别与执业范围。
表12-2 招标代理类别、资质分类与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