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2 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025年09月26日
11.4.1.2 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表现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处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