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2 代理招标

5.1.1.2 代理招标

随着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和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招标投标建设交易市场的健全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需要一支工程技术力量强、专业化水平高、建设项目管理理论和经验丰富、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熟悉并熟悉造价的专业队伍为招标投标业务活动提供服务。2007 年1 月10 日原建设部令第154 号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按市场规律运作,接受招标人委托,负责起草编制招标文件,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

1.代理机构的资格和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据招标内容的性质不同,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业务范围作为了不同的要求:建设项目的设备、货物和相应的服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的招标应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和颁发资格证书。

2007 年3 月1 日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颁发资格证书。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发资格证书,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值得注意的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且在其资质等级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在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在6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代理工程招标的全过程招标活动,包括招标咨询、起草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或参加现场勘察、解答招标投标疑问,代编标底、组织开标、协助定标、协助签订工程合同以及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工程项目的招标后要汇编招标工作总结,汇总和移交招标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记录。

2.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的监管部门通过抽签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某项工程由哪家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做法,并没有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的规定。

招标代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和经济竞争性的专业服务活动。除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应满足业务需要外,招标代理人员的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高低更是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的保证。

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着重考核以下几方面:

(1)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的高低代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和认可及动态管理的情况。

(2)已完成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对其招标代理工作的评价。这是社会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服务和信誉方面最有力的认同。

(3)近三年来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这直接反映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经验。

(4)其他行政主管部对其招标代理履约和信誉的评价。

(5)建筑有形市场、相关媒介、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的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反馈信息和评价。

(6)拟委派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人员的架构和相应的技能,包括代理人员的学历、工作业绩、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工程招标投标与经济合同等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开标、评标、决标的组织能力,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的能力,个人的人格品质、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的意识和能力等。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招标代理机构拥有的权利。

① 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报酬。

② 对招标过程中应由招标人作出的决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提出建议。

③ 当招标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招标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④ 拒绝招标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招标人作出解释。

⑤ 有权参与招标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⑥ 对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2)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①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作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招标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向招标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招标人的支持和配合。

③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的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④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与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投标咨询业务。

⑤ 招标代理机构为工程项目招标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为招标代理机构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⑥ 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分包或转让委托代理工作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⑦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招标完成后,未经委托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与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