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必须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法定事由的原则和须具备法定形式的原则,禁止单方擅自或者任意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达到“约定明确”或者“裁判明确”的法定要求,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其主体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主张和请求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