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4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

12.2.2.4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 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 日。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 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单在认定后15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 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 年。

3.资质证书的延续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 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 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