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2 缺 点

4.4.3.2 缺 点

尽管最低评标价法有着操作简易等优点,但是由于满足基本要求后价格因素占绝对优势,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采购人的需求很难通过招标文件全面地体现,投标人的竞争力也很难通过投标文件充分体现,因此最低评标价法缺乏普遍适用性。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价格是唯一的武器,因此不少投标人为了中标,将不惜代价搞低价抢标。如某省交通厅在实行公路招标时,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在实行的初期曾出现了大量的恶性压价现象。其中有一条高速公路全线 16 个标段投标价普遍低于业主估算价的35%,平均中标价为业主评估价的60.9%。在如此大大低于成本的中标价格下,要保质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必然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业主面临投标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来侵犯业主利益而导致工程承包合同执行失灵的问题,即交付给业主的是伪劣工程或“豆腐渣”工程。由于公开招标面向全社会,难免出现鱼目混珠的局面,即规模小或是使用劣质建筑产品的投标价较低,而规模大或是全部采用优质材料和产品的投标价必然较高,招标人在缺乏信息的条件下无法全面了解各投标人的信用和实力情况,难以甄别报价的真实性,因而在这样的条件下就容易选择实力差、信用低的单位中标。

最低评标价法也增加了投标人的承包风险,在大规模的建筑工程面前,由于投标人在提交正常履约保函的基础上,往往需提交大量的履约保证金额度(现金),使原本用于企业再发展的微利全用于支付银行利息上,故造成企业在资金周转上的极大困难。有时投标人为了生存,会发生恶意抢标的行为,且发生概率大大增加,在几乎无利润可得的情况下硬性中标,而某一两个低价项目则可能拖垮整个公司。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表面看似乎能节省投资,但是不少投标人不管什么项目,先低价中标再说,然后以工程需要变更为由要求业主追加投资,造成招标后续工作非常被动,甚至价格出奇的高。合理的设计变更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环节,然而有些中标人却把变更设计当成违规谋利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