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2 招标范围的确定

5.1.2.2 招标范围的确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的要求,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在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对于建筑工程,可按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或特殊专业工程划分标段,不允许分解工程招标或规避招标。

各部委根据行业特点,也制定了建筑工程招标标段的标准。如原铁道部铁建设〔2011〕182 号文《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了标段的投资、重点工程分布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安排。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标准如下:

(1)高速铁路和长大干线。

① 站前工程: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等工程,标段招标额一般不少于25 亿元,项目招标额少于25 亿元的应划为1 个标段。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声屏障、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有关接口工程内容,一并划入站前工程标段。

② 站后工程: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原则上应按“四电”、信息、客服、防灾等工程进行系统集成招标,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2)其他新建铁路。

① 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额般不少于15 亿元,项目招标额少于15 亿元的应划为1 个标段。

② 站后工程:提倡采用系统集成模式。不采用系统集成模式的,原则上按线路里程划分标段,一个建设项目或一个建设单位的标段数宜为1 个或2 个,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③ 项目招标额在15 亿元以下的,可设1 个综合施工(含站前、站后)标段,也可分站前、站后各设1 个标段。

(3)改建铁路。鼓励将站前站后按里程划分综合标段,综合标段招标额一般不少于10 亿元或线路长度不少于100 km。站前、站后工程分别招标的,站前工程招标额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不少于100 km,站后工程标段个数为1 个或2 个。

(4)特长隧道、极高风险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或桥梁群、单座建筑面积在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站房、大型枢纽区段可单独划分标段,其他站房工程应按专业化施工的要求划分标段集中招标,集装箱中心站(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按1 个标段考虑,其他工点不得单独划分标段。

(5)采用非经济补偿方式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应结合行政区域划分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