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3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意愿

8.1.2.3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因此,投标人是否组成联合体以及与谁组成联合体,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但是,有些建筑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不得投标,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法律只规定了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