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  规避招标

11.4.1.1 规避招标

1.规避招标的表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弄虚作假等方式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或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且又构成规避招标的,都属于规避招标的情况。例如,明招暗定、回避招标而直接发包等情形是最常见的规避招标。

2.对规避招标的处理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进行撤职、降级或开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