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3 公正原则

3.1.3.3 公正原则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倾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对建筑市场违法设障,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等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评标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不得在评标时修改、补充。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到的投标书及密封不完好的投标书都应拒收。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等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