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3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原建设部令第154 号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需满3 年。
(2)近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 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 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 万元。
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 年
(2)近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 亿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 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 万元。
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具有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 人。
(2)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