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2 法律责任

12.3.4.2 法律责任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5)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6)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7)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8)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9)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