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4.1 中标公告内容不合法惹投诉

9.4.4.1 中标公告内容不合法惹投诉

1.案例背景

受××市教育局的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就××中学教学大楼基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3 年9 月27 日,招标代理公司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招标公告,招标起始时间为2013 年9 月27 日至2013 年10 月16 日;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3 年10 月18日上年9 点30 分(北京时间);中标公布方式为书面通知及在当地所在省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告。2013 年10 月29 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招标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这个项目总算完成了。”中标公告发出后,招标代理公司的项目经理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但就在此时,“麻烦”却开始了。A 公司的投标代表给招标代理公司项目经理打来电话,对评标过程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由于评标过程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公证人员现场公证,整个过程也没发现任何异常,因此招标代理公司项目经理自信地解释道:“我认为我们的这次招标是非常公正、公平的。您认为不公正,您就找出不公正的证据,也可以向××局去投诉,我们是支持投标人维护自己权利的…”

令招标代理公司项目经理没想到的是,虽然没有任何证据,但A 公司的投标代表还是向当地××局提出了投诉。投诉内容为:此次招标中,B 公司的中标太牵强,无法令人信服。同时,A 公司要求对某招标代理公司和在此次招标活动中中标的B 公司的投标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并给予明确答复,并且还要求对招标代理公司此次中标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要求××局就该次招标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答复。

2.案例分析

(1)被要求重新刊登中标公告。2013 年1 月7 日,当地××局开始受理此起投诉。在调查中,××局并没有发现此次招标的开标、评杯过程有什么违规之处,并且通过专家论证,也证实B 公司具备相应资格,是最佳中标人。按照常理,招标代理公司应该就没事了,监管部门却罚了招标代理公司1 000 元的款。原来是中标公告内容不合法。监管部门在调查了开标、评标过程后,又审查了中标公告,最后认定原评标程序合法、过程有效,维持评标结果,责成招标代理公司补登此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2)中标公告必须有专家名单。本案例中,虽然没有舞弊和串通围标的嫌疑,但是却给了相关人员一些值得思考的东西。目前,在很多中标公告中,都找不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此,有人认为,在中、小城市本来就不应该公布,因为在中、小城市,一旦公布了专家名单,不出3 个月,所有专家都会被投标人所认识,难保今后评标过程中的公正客观,因此是否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要因地商异。大的地方和城市,专家库的容量足够大,大家不容易彼此认识和熟悉,可以公布专家名单,而中、小城市就不宜公布专家名单。

但是,从现实来看,即使公布评审专家的名单,也不会造成评审专家和投标人勾结、因为评审专家违法,已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另外,公布专家名单是否会造成腐败,跟地方的大小和专家库的大小无必然联系。

(3)小细节也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对于上述招标项目,虽然当地××局指出的只是一个问题,但在笔者看来,上述招标中的瑕疵不止一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代理公司漏掉的内容不只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还漏了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该项目招标公告日期等。在业界专家看来,这些原本是一些小细节,但既然法律已经明确提出了要求,代理机构就应该足够重视,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