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1 施工场地条件和交付时间的风险
2025年09月26日
5.2.3.1 施工场地条件和交付时间的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发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道路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样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若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则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工期也要相应顺延。
招标人在招标策划时,可根据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展的情况和招标人工作人员数量、工作协调能力及其他履行情况的估计,在专用条款内将时间适当延长。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或经济分析比较不宜延迟时,可在招标文件中以竞价或不竞价的方式确定费用,委托承包人办理,降低因不能履行义务而引起索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