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预防控制措施

七、预防控制措施

(一)国境检疫

自MERS首次得到确认以来,WHO总干事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召开了多次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就MERS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当采取的公共卫生措施问题进行讨论,专家尚不认为该疾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WHO鼓励所有会员国加强对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SARI)的监控,并认真检查SARI或肺炎病例的任何异常流行情况。WHO认为,各国无论是否报告发生过MERS病例,都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有大量从中东返回的旅行者或者流动工作者的国家。这些国家应当继续根据WHO提供的工作指南以及卫生保健机构的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强监测。WHO并不建议在MERS-Co V问题上采取任何旅行或者贸易限制或者入境筛查措施。

(二)疫情报告和监测预警

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出版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对MERS病例的发现和病例报告做出以下明确要求。

1.病例发现

(1)建立健全MERS病例的监测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应提高对MERS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或其密切接触的类似病人近期有无赴沙特、阿联酋、卡塔尔、约旦等中东国家以及韩国等其他近期有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国家的旅行史,或可疑动物(如单峰骆驼)/类似病例的接触史。发现符合MERS病例定义的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县区级疾控机构。

(2)加强SARI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医务人员在诊治SARI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时要仔细询问上述流行病学史;对于缺乏流行病学史,在14天内发生的病因不明的SARI/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病例,以及医务人员中发生(尤其是在重症监护室)的SARI/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当考虑开展MERS-Co V实验室检测。

(3)应当注意部分MERS病例在病程早期临床表现可能不典型,如有基础性疾病或免疫缺陷者,可能早期仅出现腹泻症状。另外,还有部分病例可能存在合并感染,如同时感染MERS-CoV及其他流感病毒等。

(4)对于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应当按照病例诊疗方案进行诊断、报告,并收治在具备诊疗和院内感染防控条件的医疗机构。口岸所在地的地市级疾控机构,应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的协助要求,负责对口岸发现病例的标本采集转运或仅负责标本转运工作。

2.病例报告 发现MERS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无症状感染者”选择“隐性感染者”类别);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https://www.daowen.com)

(三)传染源控制

承担MERS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对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同时对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实施有效防护措施(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接触传播预防)。

对于疑似病例,在尚未明确排除MERS-CoV感染前,也应当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和治疗,并做好感染防护,直至病人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排除感染MERS-CoV。

现阶段,对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对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开展健康随访,告知本人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要立即通知当地开展健康随访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考虑采集密切接触者的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第一份血清标本应当尽可能在末次暴露后7天内采集,第二份血清标本间隔3~4周后采集,及时送检以积累相关资料。

(四)消毒控制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为医务人员提供充足的防护用品,确保诊疗区域的工作环境达到切断传播途径,保护医护人员安全救治病人的需求。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

(五)疫苗及预防药物

目前尚无特异性疫苗和特效药物可供MERS预防和治疗使用。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