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师生关系与必要惩戒权相对立

(五)平等师生关系与必要惩戒权相对立

传统的师生关系以教师为中心,教师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传统的传授知识的权力赋予教师绝对的权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学生可以通过各种学习网站和手机App获取知识,满足自身的个性化需求。教师不再是知识的绝对拥有者,在某些领域学生的知识或认知甚至超过教师。教师与学生之间由传统的传授关系转变为共同学习的合作关系,教师在教育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受到挑战。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学生接触到了许多新鲜事物,形成了自身独有的价值观与信念感,这与教师的道德说教容易产生冲突,教师不再是学生价值观和道德观形成的绝对引导者。由于上述原因,传统的师生关系正在被解构。

在传统师生关系转型过程中,学生思想更加开放和自由,渴望建立所谓的新式平等师生关系,向教师权威发出质疑和挑战。在“新”与“旧”的碰撞中,学生对教师的正当管教易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是激烈的反抗行为。现实中,学生对教师不满造成的负面影响事件也在增多。2019年6月发生的“河南一高中生割喉英语老师”事件震惊社会,一高中男生课间在办公室向英语老师请教问题时突然对老师作出割喉行为。事后该学生自述涉嫌杀人动机时称,当天在问老师问题时,自己眼睛看向办公室门口方向,老师提醒他眼睛不要乱看,“自己一时冲动就从上衣右侧口袋里把削铅笔用的文具刀掏了出来”。但受伤老师称自己并未进行提醒,事发时办公室另外两名在场老师可作证,事后该老师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重度抑郁症。又如发生于10月的“四川一初中生持砖打老师头部”事件,涉事学生用砖头砸老师头部9次,受伤教师住进重症监护室,该学生打教师的原因是教师对其在校园里骑车的行为进行教育批评,学生对教师的管理不满意。

近段时间以来,关于教师必要惩戒权问题的讨论成为一个社会热点,从普通网民到意见领袖、主流媒体,各方针对该问题都发表了观点。从越来越多的师生矛盾类教育舆情事件中我们应该认识到,追求平等师生关系的同时,也应关注师生之间的天然“不平等”。比如教师的知识储备和人生阅历比学生更加丰富,在学校教师是管理者而学生是被管理者,虽然我们提倡多样发展的“修行在个人”,但也不能忽略老师“领进门”的引领作用。学生不愿接受教师的正当管教,不仅不利于自身成长,也会给师生关系增加压力,给教育工作带来副作用。与追求表面平等的师生关系相对立的是教师需要拥有必要的惩戒权,适当的教育惩罚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建立教师威信,更好地解决在建立平等师生关系过程中而产生的“矫枉过正”问题。

针对一些教师由于“不好管”“管不了”而产生的彻底放弃不想再管的想法,以及一些负责的教师由于适当惩戒而受到处罚导致心寒的现象,2019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给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禁止变相体罚、辱骂行为,但可要求学生罚站或面壁思过,违纪严重者可要求家长到校陪读。此外,广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4月份就已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规定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相关规定的出台更加明确了在建立新式平等的师生关系过程中,适当的惩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