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人员的思维特点

三、法务人员的思维特点

法务人员思维的最基本特征是理性思维。理性思维的起点是黑格尔和康德的哲学,其显著特征就是理性主义和逻辑思维。理性思维是有规律的,是由一系列概念、判断、推理所组成的对事物进行认识的方法。法务人员的思维应该摒弃情绪的成分,减少感性思维,以理性思维为主。公司法务人员和司法人员、科研人员相比,有自己的思维特点。法务人员所独有的思维特点,就是公司法律思维。公司法律思维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法合规性思维。

公司法律思维的首要特点是合法合规性思维。合法合规性是公司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因此,法务人员在工作中要建立的第一个思维方式就是判断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从实践来看,目前,法务人员、公司管理层在合法合规性思维上仍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更精准的判断是,目前公司在合法性经营方面做得比较好,但在合规性经营方面,则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主观性决策主要表现为违规,而很少出现违法行为。

2012年国务院国资委面向中央企业第一次提出了“全面风控”的概念,要求企业从法律风险管理开始走向内涵更为丰富的“合规法务”。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中国公司合法合规性与法务建设应从公司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社会责任三个维度切入。思想上的转变和实践中的教训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意识到“合规法务”是防控经营风险乃至拥有竞争力的核心标志。以国企为代表,避免随意决策的合法合规性意识不断提高。同时,这些变化也对法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公司利益最大化思维。

对于公司的管理者而言,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必须将公司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法务人员必须满足管理层的这一基本要求。一般而言,公司的行为都是市场竞争性的行为,都是利益的博弈。因此,在守法和符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必须坚持本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为公司把好关,这是所有法务人员工作的最终目标。

公司法务人员作为公司的员工,要赢得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的重用和信任,必须要理解公司的目标和战略,以及具体的业务流程,必须以积极的态度配合业务部门的工作。法务部门的目标和业务部门的目标应统一,也就是在合法的框架下把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一致了以后,即使大家的关注点不同,但是有问题或者分歧还是有解决办法的。法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争论的焦点,一般集中在对风险度的理解上,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无外乎也就是由公司的领导来决定是否在对风险采取对策之后继续进行一项业务或放弃一项业务。(https://www.daowen.com)

3.系统性思维。

公司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务工作只是整个公司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法务工作必须纳入整个公司这个大系统中,协调好和其他子系统的关系。不能只停留在法务的立场上,还必须兼顾整个系统的要求,才能做好法务工作。例如,法务人员要在成百上千份业务合同的审查系统归纳出整个公司经营体系的业务风控要点和规律,就要求在擅长个案分析处置的同时,更要运用系统性思维和专业的技术规范,归纳出类型化法律事务的处置和应对措施,使法务管理有规律可循,有规则可守,彰显为一项高大上的工作,避免给人造成法务工作零散和随意性的感觉。

4.开放性思维。

法务人员的思维必须是开放性的。要坚决克服故步自封、就法论法的思维方式,必须要把对公司的法律服务放在整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去。法务思维最忌封闭自己,只站在法务的立场上看问题、处理问题,更不可以法律专家自居,剥夺其他部门的发言权。要搞好法务工作就必须树立开放性的思维,站在全局性的立场,站在其他业务部门的立场上看问题、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搞好法务工作。作为公司法务人员,要以公司全局战略为纲,以开放的战略思维处理法务工作。开放性的法务管理首先要求法务人员有开放的心态和包容的姿态,为了公司利益可以打破常规而不违法违规。为公司营造一个平等、开放、创新的法治环境。

5.底线思维。

在公司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行为。这种冲突并不必然导致违法。公司法务带着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的同时,应致力于给公司业务“指路”而非“堵路”。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部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不是短时期能改变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务人员要做的就是将这种与制度设计相冲突的行为所导致的最坏结果揭示出来,并衡量这种冲突行为和公司所能得到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给业务部门指明一条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进路”。如果轻微的冲突行为带给公司的效益远远大于公司可能受到的处罚,则这种行为是可容忍的。

法务人员法律思维与一般法律人的思维有着明显的区别:

1.立场不同。

法律人的思维一般是站在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机构的立场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对法律进行严格符合立法本意的理解,并将之应用于审判和检察实践中,维护的是社会公义。大学的法学院就是这样教导学生的。而法务人员的思维,是站在本公司的立场上,仅以独立的专业判断,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务人员必须具有维护所在公司利益的坚定决心和立场。

2.对法律条文理解和适用的方法不同。

法官、检察官代表国家意志,主观上必须站在对法律最公正理解的立场上维护各方的权益。同时,他们也被严格限制对法律的理解,原则上是不允许对法律作出自己的解释的。而法务人员的法律思维则表现为他们可以对法律条文作出自己所理解的解释。在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时,法务人员也可以根据这一思维方式进行判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判断为合法合规。法务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可结合公司实际获得利益,从而获得更有针对性、维度更宽的理解。

3.合法性与不违法性的区别。

一般法律人的思维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法有明文规定才是合法。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知情权,那么,股东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就是合法的。而法务人员法律思维则遵循不违法即为合法合规的原则。对于法务人员来说,必须严格区分合法与不违法的概念。合法就是从事法律明确允许的行为,不违法就是不从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或者说,法无禁止即不违法。一般法律人思维重点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合法,而法务人员法律思维判断的重点是是否不违法。因而,法务人员的思维方式具有更广阔的视野。事实上,法务人员也必须比司法人员具有更广阔的视野,否则,便很难适应公司法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