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尽职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尽职调查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公司的一个弱点,绝大部分的尽职调查都是流于形式,不进行尽职调查的公司也不在少数。
1.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详尽合理的尽职调查清单。
尽职调查的根本目的在于调查交易相对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以及诚实信用的状况,从而决定是否与之开展相应业务。但履约能力及其诚实信用状况是相对抽象的一个词语,换言之,就是如何对具体的交易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诚实信用状况进行度量的问题。那么,一份详尽合理的尽职调查清单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就目前的公司的尽职调查管理情况来看,大部分公司并没有详尽合理的尽职调查清单,它们只是有一个较为固定的、简单的模板,不能根据每项业务的实际尽调需求来进行调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主要是因为公司对于尽职调查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尽职调查仅是合同管理的一个小部分,不值得投入过多资源,也缺乏风险管控意识,没有正确认识到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另一方面是公司尽职调查的准备工作不充分,如没有确定牵头部门,缺乏统一的尽职调查清单,导致出现各个部门收集信息出现重复、缺漏的问题,收集信息的时间过长,效率过低。
制作尽职调查清单的目的是指导各个部门有效进行合同签订前的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清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尽职调查的目标;
(2)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3)尽职调查工作方法;
(4)进行尽职调查的一般操作程序等。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当作为清单的重点内容。如果缺乏系统、科学、合理的尽职调查的清单,就会导致尽职调查无法充分获取交易相对人的相关信息,无疑为合同是否得以全面履行增加了潜在的风险。因而,依照规定制定出合理、全面、科学的尽职调查清单,对于履行该项工作的个人和公司而言意义都是非常重大的。
2.主观性较强,过多外部因素干预尽职调查。
有的公司内部未形成统一的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各个经办部门按照各自的标准、流程进行尽职调查。由于进行尽职调查的人员知识水平、专业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就不免会带有较强的主观因素。
有的公司经办人员为了达到业务部门的需求,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和获取尽职调查的结果上过多地进行人为的干预,影响尽职调查的结论,因而导致尽职调查出现主观性、任意性较强的问题,与客观标准偏离,无法获取交易相对人有效、真实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合同订立前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由各个经办的部门依照本部门的工作需求,按照公司制定的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统一、有序开展。如果没有更高层级的领导进行统筹,甚至亲自参加尽职调查的话,最后得到的结果很可能是各个部门按照自己的理解作出的,这样的结果往往是不客观的。
3.群龙无首,没有牵头部门。
尽职调查由公司内部各个部门或者各个单位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和工作任务开展,在没有统一的尽职调查制度的情况下,实践中常出现调查过程中无牵头部门的弊病。从尽职调查的目标设定到最终的信息收集,容易出现信息割裂,所收集的信息重复、不全面,抑或出现收集时间过长、造成资源浪费等现象,无法有效发挥尽职调查的应有功能。
不可否认,在大中型公司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部门壁垒。反映在尽职调查工作中,也就表现为部门分割,不能做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而是画地为牢,各自都做老大。具体工作中,各个部门单独进行自己意义上的尽职调查,并不进行协同作战。最后得到的信息也是相互割裂、碎片化的。
各个部门按照分工,进行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尽职调查当然是没有错的,但前提是一定要协同进行,形成合力,进行信息的综合化分析。这就要求重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一定要有更高层级的领导参与,否则,单靠部门之间,最后肯定无法形成一致。
4.先有结论,后进行尽职调查。
在一些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完全流于形式,都是有了定论,才开展尽职调查。这样的尽职调查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种状况其实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业务主办部门主观上认为尽职调查就是走形式,没有意义。相信自己的判断,带着主观结论去进行尽职调查,肯定不会得到客观的结果。二是不进行实际的调查,就依靠电脑炮制出一份尽职调查报告。如某公司第二天要召开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下属单位领导要求本单位承办人员连夜赶制出一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第二天的董事会进行讨论。这样的报告,肯定是把项目描绘得天花乱坠,似乎不投资这个项目就错失了最大的发财机会。如依其决策,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
5.全靠中介,自己全盘甩手。
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引入中介机构帮助工作是合理的。但是,一定要明白的一点是,中介机构只是帮助工作,并不能包办尽职调查工作。重要的事情一定要亲自去做,这才是保证各项工作得到最大成功的最重要因素。
中介机构受自己能力、职业精神的制约,其尽职调查未必就可靠。许多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都是固定的模板,好多年都不变化,唯一变化的可能就是委托人的名称,然后把使用了无数遍的尽职调查报告拷贝一下就交差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有些作出的结论是极其荒唐的。如某中介机构对一个港口项目进行了尽职调查,并提交了报告,其报告称该港口在两年后装卸量可达每年1000万标箱,年盈利过亿元人民币。但后来的现实是该港口一直处于亏损状况,年装卸量不到100万标箱。
中介机构出具了荒唐的尽职调查报告,在目前情况下,几乎无法对其进行追责,也无法要求其赔偿。因为严格来说,中介机构出具的只是一份可能的风险或机遇的判断,最终的决策权在委托方,而不在中介机构。因此,尽管委托了中介机构也不能完全做甩手掌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