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担保概述
担保的目的在于为合同的全面履行提供保障。担保在一定意义上保证了当事人的权益,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措施。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担保合同的签订,或主合同中担保条款的设计,对于主合同的实现仍存在风险。例如,担保权利瑕疵、担保合同有效性、担保合同的履行等,都会影响到主合同权利的实现。担保风险会因各种各样因素的存在而难以避免,需要将风险加以约束,降低可预见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要对担保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切不可以为有了担保就万事大吉,要认识到担保并也不代表着风险就得到了有效防范,也并非意味着风险的完全消除,关键在于看担保是否可以顺利实现。
案例
某铝型材厂是某经联社申请开办的,由高某鹏和高某行共同挂靠经营的公司。高某行于2005年年初因车祸死亡,由李某继承高某行的份额,继续经营。同年高某鹏退出该厂后,全部转为李某个人经营,并在2005年6月10日到工商所办理变更手续。因为当时市场需求旺盛,该厂产销正常,在某银行某分行的日常结算比较多,并能按时归还某分行贷款本息。2009年10月14日,该厂因流动资金不足向某分行申请抵押贷款,由某集团有限公司作担保,以其自有的挤压机、发电机(总价值78万元)作抵押向某分行申请了3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日为2010年4月20日,利率为8.42%,同时办理了公司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在合同期内,该厂还能正常付息,但到2010年4月后,由于消费市场疲软,加上众多家庭式铝合金厂的削价竞争,该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已开始无法支付利息,更遑论本金。
因为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贷款本息,某银行将其诉诸法院,某市法院经调查取证后,于2010年8月20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令该厂10天内清付所欠某分行之本息,某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某银行于2011年1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某法院执行迟缓,以致抵押给某分行的挤压机、发电机被其他法院收去,拍卖后判给他人。银行不服法院的做法,多次找其理论,但毫无结果。2011年11月19日,某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书,经法院执行人员查明,某铝型材厂和某集团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去向不明,且查无可供财产执行,中止了某银行的执行。在中止执行后,某银行人员经多方调查,也不能找出借款单位、担保单位、借款人的相关财产,该笔贷款已难以收回。
本案中,银行贷款难以收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在判决之前,该厂已到工商局申请歇业,厂里的铝型材,其他物资被李某转移卖走。第二,担保单位是专做贷款担保的皮包公司,并无任何财产,所收取的管理费全部用作员工的工资。而借款单位某铝型材厂已空空如也,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因不堪多方追债所迫,出走他乡,难觅踪迹。第三,在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某市法院执行迟缓,以致抵押给某分行的挤压机、发电机被其他法院收去,拍卖后判给他人。
我们借由此案,可以总结出的经验教训有:第一,合作前应当实际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第二,合作前应当对保证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第三,应当密切注意检查担保物的情况。第四,应当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担保风险防范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