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相对方的动态管理,建立合同相对方资信体系

一、对合同相对方的动态 管理,建立合同相对方资信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正如我们所了解的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成熟的信用社会往往代表着该国的市场经济也是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主体的不同,一般分为三大信用体系,即政府信用、公司信用和个人信用。这三者构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社会信用体系。一般来说,我们认为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而在当代社会信用体系中最活跃和最具影响力的要数公司信用。在很多时候,一个企业是否能充分地加入已存在的市场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信用是否获得大多数经济主体的认可。特别是在经济契约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公司信用已成为合作与交易的先决条件。

需要额外提及的一个概念是,在会计学当中,会计基本假设是公司会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做的合理假定。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持续经营。这一假设确定了会计处理的时间范围,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公司将会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也就是说,公司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重复着当前的经营模式而不断地进行经营活动。同样,对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经营持续性要求也是更加毋庸置疑的。只有持续经营的公司才可能有信用,所以,在交易中必须对对方的持续性有要求。一般应要求对方至少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结合上述不同学科之间的思考,可以得出,企业信用对合同风险防控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企业信用又是在企业持续的经营过程中不断变化的。那么,一个企业为了集中、统一掌握客户信用信息,需要全面、准确地评估、预测客户的资信能力和信用风险,从而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公司各项交易决策具有客观依据,且交易风险能降至最低。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光依靠国家公开的企业信用体系往往是不够的。国家公开的企业信用体系常常受到更新速度的影响,具有相对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已经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规模的公司应当建立自己的信用体系。

对一个合同相对方的信用或是说履约能力的评价,如果只停留在合同签订前的资信调查或尽职调查,是绝对不足以保障履约风险防控工作执行的有效性。而多数公司对外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依靠的是外聘中介单位。中介单位出于自我保护意识,有时会有意规避调查风险,对合同相对方的尽职调查仅局限于合同签订前的指定时间节点,由此可知,该尽职调查更多的只能反映该相对方过往的经营能力或履行情况。这样看来,对于指导公司签订合同,特别是针对长期合作项目合同,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一个独立且完善的客户资信管理体系,是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这一体系的建立,往往需要从历史交易记录中来获得资料。当然,通常的逻辑下,合同签订前就应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等资信管理工作,但合同相对方的经营情况也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中的。合同履约完成后,无论是否有违约情况,都应当将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的资信变动情况记录在案,将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管理工作动态化。特别是在现代集团化管理的公司内,存在多家子公司与同一合同相对方进行合作的情况。此时,共享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情况,还能起到降本增效的作用,促进经营活动的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