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后管理的内涵

一、合同履行后 管理的内涵

(一)合同履行后管理存在的必要性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对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合同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走得快”“走得顺畅”。因此,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管理,否则任一管理工作的缺失,都会给企业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而合同管理是法律风险管理中最为主要的内容,企业各式各样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各式各样的合同。企业的发展轨迹可以从大量的合同文本中反映出来。而合同从谈判、签约到履行完毕或终结,会涉及许多阶段、许多部门、许多流程,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也正是围绕着合同的内容及签订和履行,尽最大努力去协同完成相应工作。

对合同管理的认知形式,根据不同的思维方式会有不同的认识结果。而从管理的时间维度来考量,合同管理可细分为四个阶段,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后。这四个阶段,不是单链式的递进,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动态流程。特别是“合同签订前”与“合同履行后”这两个阶段,是应当相互连接的。也就是说,合同管理或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常常强调事前控制的重要性,但事前控制却往往不能凭空而论。简单地说,所有的事前控制及预防都是从源源不断的事后救济或总结的经验中提炼出来的。

合同履行后这一阶段,是值得被人们所重视的。但在我国多数公司中,仍旧是重视合同的前期管理及履行管理,对合同履行后管理都没有过多的思考,或仅限于档案管理及台账录入等内容。其实,合同履行后是对“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这三个环节的一个概括总结,能对已签订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进行完善,对未签订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进行启迪。

(二)合同履行后管理的内容

合同履行后管理的内容与合同履行其他阶段管理有着各自不同的侧重点。

首先,合同履行后管理是对合同管理整个阶段做总结的一个最佳时机。

从合同签订前的调查谈判到合同签订及履行,这整个流程的信息记录及保存,需要一个特定的管理流程来规范,这就为合同全面管理工作是否能形成一个闭环提供了基础保障。

其次,当合同签订前或合同履约中发现问题时,合同履行后管理是一个关键的补遗阶段。

合同签订前或履行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风险高发的阶段,而合同履行管理只能就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归类,但大量不同类型的合同履行管理工作就显得过于零散。这就使得在合同履行过后或问题发生以后,急切地需要从履行后管理阶段来对其进行系统的修订及分析。

最后,合同履行后管理也有着自己独立的管理内容。

例如,后合同义务概念的提出,理论界现普遍都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后合同义务的存在使得合同履约后管理有了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据此,合同履行后管理是有其重要的研究和实际意义的。以下从三个方面,简要地讨论具体的管理内容。

1.细化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将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用文字资料的方式记录下来并进行分析研究。随着公司自身业务量的不断增长,公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地位日显重要。有效的合同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要素,合同的起草、审核和履行更需要一连串的复杂环节,这些内容,都是通过文档固定下来,作为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最后都必须归档管理。

出于不同的考虑,合作各方所拟定的合同都有不同的侧重点,各单位的下属职能部门所拟定和承办的合同内容也都存在差异。而为使合同能正常履行,需要所有责任方达成共识,并在合同上签字,使合同产生法律效益。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变更资料、往来函件或履约情况的记录等,使得合同档案资料收集具有周期长、形式或内容复杂等特点。这都无疑增加资料收集的难度。

因此,在合同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中,常会产生合同档案收集中断,或是意见不统一又要重复协商的情况,这使得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现实需要要求必须将合同档案管理作为合同履行后管理中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专项进行管理。只有将合同档案管理工作提升至一个系统性的管理层面,才有益于助推合同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2.完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绝大多数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而合同是否能实现经营目的、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是最能检验合同质量的。履行中一般存在这样三种情况,一是合同按约履行完毕。而顺利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能就说没有缺陷,因为依靠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以及真实交易的目的,使得合同在不受客观情况阻碍的前提下,依然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当合同在履行中产生争议,由合同一方或双方共同提交至第三方判定孰是孰非,最终发现一方承担责任的原因与合同的条款约定有关,此时,就认定是合同存在质量缺陷。三是合同在履行中产生争议,提交第三方后确认承担责任的原因是由于业务部门未完全有效地履行合同中的商务条款,从而使得合同条款虚设。

现实中的公司,上述三种情况都时有发生且不可避免。面对不断提升的交易数量、交替变更的交易形式及交易相对方,管理有效的企业都会对此提出归纳总结的要求。但在目前多数的合同管理工作中,这一需求没能形成系统的、持续性的机制。特别是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在现实工作中远远超过了公司法务人员管理的权责范围。如果公司部门间的配合度不够,往往会给合同管理留下巨大的漏洞而不自知。公司常常面临的实际情况是合同纠纷出现后,专业法务工作者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将存在的经营管理问题反馈至业务部门,并督导公司修正经营管理细节,避免再次出现合同纠纷或损失。但业务部门是否按照法务部门的建议进行修订,却不是法务部门所能掌握的。

合同履行后管理对修订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是有着不可小觑的地位。鉴于经验的限制和市场的变化,许多的纠纷或损失,是不能在合同签订的最初就能预判的。因此,必须给予公司这样一个契机,对经营活动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达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公司经营目的。这就是合同履行后管理所要完成的工作。

3.重视对后合同义务的履行。

按照合同法学的一般理论,作为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前后相续、辩证统一的完整过程。它应当由三个阶段构成,该过程不仅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同时必须包括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合同法理论上一般将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和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分别称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在民事合同生效期间,双方当事人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的。当民事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虽然不再受到合同的约束,但是仍然需要履行后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558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从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合同履行后管理还有着更深的内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后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仍显单薄,但按照学术界通说的观点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违反后合同义务仍然需要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这也就说明了,法律风险管控在合同履约完毕后,并不应当就此告一段落。相反地,合同履约完毕后,新的法律风险仍然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存在潜在影响。

由后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而引发的后合同责任应该存在于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后。不同形式的合同责任有着较为明确的时间分割点,如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存在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违约责任则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各个阶段。[1]由此可见,对于后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对应的就是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可见,违反特定阶段的特定义务,对后合同义务的管理,不应当与合同签订后履行阶段的内容相提并论,因此需要将其放在合同履行后管理阶段进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