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约性原则

三、制约性原则

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循制约性原则。管理就是行使权力的过程。要在权力之间形成制约,这一方面是出于事业发展的需要。因为个人或部门的知识领域总是有局限性的,通过和其他部门的相互制约、联系,可以取长补短。另一方面也是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人性中有自私的一面,有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一面,也有不愿承担责任的一面。因此,建立起管理中的制约机制十分必要。

在合同全过程管理中,制约性原则要求合同全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人员负责,以互相制约,避免弊端。同时,发挥各个部门、人员、层级的专业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实现合同目标。就部门职能而言,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审批部门、合同监督部门、合同主管部门等职责应设置在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各部门以实现合同利益、为公司创造利润为共同目的,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对于公司领导而言,特别要注重将业务审批权与风险管理权相隔离,即分管业务的领导和分管风险的领导应为不同的人员。例如,业务审批权和风险管理权掌握在同一人手中,则会导致该领导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权限过于集中,缺乏制约,极易发生道德风险,害了公司也害了领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