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项的审查

三、立项的审查

合同立项是业务部门发起的工作,但是,法律部门应该在立项阶段就介入合同的前期工作。

由于在立项阶段对于是否签订合同尚没有定论,不可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相对方的资料进行详细调查。一般的程序就是业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基本的商务资料,报法律部门审查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合同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拟办事项、用途、预期目标、期限、预计发生金额、定价方法、结算方法、相对方资信调查情况及立项风险分析等。

立项必须有依据,不能主观立项。公司的一切合同都必须从开始就有根有据。合同立项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六种:

1.合同立项审批表。一般应由业务部门主办,法务、财务部门会签,分管领导批准。

2.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公司所开展的一些业务必须由政府批准,这样,在上报政府时,就已经经过了立项程序,就没有必要再制作立项审批表了。(https://www.daowen.com)

3.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这些会议上决定的事项一般都符合公司立项的要求,且履行了决策程序,可以作为立项依据。

4.请示及批复。请示和批复一般是上下级之间的业务关系,有批准权的领导或部门批复后,可以作为立项依据。

5.签报。一些紧急业务或金额较小的业务,也可以通过签报的形式进行立项。但签报应由有批准权的领导批准。

6.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在投标阶段,公司即已进行过内部决策,是符合公司业务的,所以,中标通知书和成交通知书可以直接作为立项依据。

以上任何一项均可单独作为合同的立项依据或证明材料,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立项审批手续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合同立项材料不齐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该按照要求进行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