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合同全过程管理的全面性原则体现为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两个方面,即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

合同全过程管理不是专属于某个部门或者某个岗位的事,而是与合同有关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共同的事情,具有全员参与性。合同全过程管理一般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承办、各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法务部门归口管理、外聘律师专业审核、总法律顾问统筹管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决策及签署这一模式进行。在组织架构和公司治理层面,公司需要对参与合同管理全过程中内部相关部门设置明确的部门职责,对员工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对公司领导的分工、授权予以明确。合同管理的过程是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的过程。合同管理同时也是全过程管理,涵盖合同前期调查、谈判、合同文本拟定、合同审批、合同签署、履约跟踪、合同变更、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合同档案管理等环节,缺一不可。

以一份股权收购合同为例。一般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即合同承办部门就股权收购事宜在公司内部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公司首先要决定是否进行这一收购,未通过立项,就说明公司不同意进行该收购。一般来说,立项审批的方式按权限划分,有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政府部门审批等方式。

立项审批通过后为可行性审批。该阶段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相关工作,涉及的工作一般为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等。法务部门组织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部门组织出具审计报告、清产核资报告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工作形成的工作成果提起可行性审批程序。(https://www.daowen.com)

在投资项目管理较为严格的公司,通常会在董事会下设投资评审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投资项目拥有最终决策权。在审批程序中,通过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投资评审委员会对通过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的投资项目作进一步专业评审。

上述审批程序完成后,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开展合同谈判工作。该阶段一般应由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共同参与。交易各方在本阶段就合同主要条款进行磋商,将交易各方权利义务落实到合同条款中。合同条款敲定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在公司内部发起合同审批程序。由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公司领导根据各自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批。该审批应当包括形式审批和实质审批,即各审批环节既要对合同的签订程序进行把关,又要对合同内容作实质审查。如果各部门过分依赖法务部门,认为合同审查只是法务部门一家之责,对合同审查只是走个过场,对合同文本连看也不看就直接同意,则该合同很可能因未考虑周全而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合同审批结束后,要将合同送有关领导签署盖章。一般公司办公室或法务部为合同印章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为有权签署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给其他人员的,其他人员在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有权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履行阶段,原则上由承办部门对该合同从一而终承担履约检查和监督责任。一旦合同履行出现风险,要及时向公司法务部门、公司领导反馈信息,触发违约救济程序。此外,承办人在合同履行阶段还要按照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合同相关文本、财务资料、凭证等相关资料予以归档,统一管理,并按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