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态性原则

二、动态性原则

合同全过程管理的动态性原则要求合同管理全过程要具备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救济功能。合同从立项、签订到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合同各方及履约环境等,一切条件都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合同赖以存在的交易基础发生了变化后,出于利益的考量,合同各方都会有作出相应变化的需求,以最大限度保护己方利益。传统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前期审查,轻事后履约管理的缺陷,对合同履约跟踪检查不到位,合同风险监控、反馈不及时,导致合同出现履约风险后被动应对,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动态性原则要求在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法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履约情况。责任人实践中通常为合同承办人。

对大型集团公司而言,建立合同台账报送制度十分有必要。合同台账是集团层面了解掌握下属子公司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重要途径,也是公司领导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资源。合同台账一般分为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主要统计分析合同基本信息和履约情况。公司法务部门、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合同台账可以及时、直观地了解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以便及时发现经营中的问题,及时处理,避免损失。(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