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审查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合同,都离不开合同相对方。没有相对方就不会有合同。合同相对方是合同义务的承担者,直接关系到公司每一项经营活动能否顺利展开,进而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以及合同风险的防范。因此,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是公司合同管理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相对方选错了,后面就会纠纷不断,不但挣不到钱,还会有巨大的损失。
在选择合同相对方时,首先要弄明白三个问题:对方是谁?现在做什么?曾经做过什么?
1.对方是谁。
在目前的营商环境下,各种欺诈盛行,经营公司真可谓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果对方就是一个没有道德底线,没有法律底线,一切以骗钱为目标的个人或公司,这样的交易,风险的发生就是必然的。这里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的“五百强”企业,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的“名人”“领导”,须知这种打着大的旗号行骗的行为虽然老套,但被骗的人可不少。
对如雷贯耳的大名不盲信,对“五百强”企业不盲信,一切归零,在商言商,一切按商场规矩办。名气不是商场信誉的必然结果,名气也并不等于履约能力。防控风险就要按风险规律办事,对拉大旗做虎皮的更要万分小心。
对方是谁,这个问题就是要全面考察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我国民法规定合同主体资格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人,具体来说,主体资格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合同主体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公司的内部机构,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实践中也发生过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盖的却是业务部门的章,从而出现主体不适格等纠纷,公司利益由此受到损失。同时,也需要注意公司设有分公司的情况,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可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子公司就具有法人人格,应予以区分。再有就是一些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签订民商事合同的资格也是受限的。
二是合同主体从事某类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我国除国家法律的限制外,一些部门、地方政府也会对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如招标过程中来自发标方对于合同主体在注册资金、资质等方面的限制。有些地方甚至对于不同经济形态的公司有不同的准入限制。例如,工业产品的生产公司一般都要取得生产资格,建设类的公司则对资质的要求更为复杂,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其行为能力就会受到影响。(https://www.daowen.com)
三是相对方主体是否合法存续。根据工商登记规定,公司必须进行年检。没有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通过,则主体资格就会受到限制。因此,签订合同前应对目标公司是否处于合法存续经营期间进行调查。例如,处于停业整顿期间或是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不能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如果仍要与其发生业务往来,最后必然是要发生风险的。
想要全面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除了通过相对方提供的资料等常规的渠道获得,还可以主动从互联网、工商、税务机关、银行等官方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例如,在行业主管机关查询其资质证书的状况,防止合同相对方借用他人的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订立合同,防止因合同无效给公司带来损失。例如,在税务机关查询税务登记证,查验税务登记证上载明的公司名称、地址等与合同或营业执照上的是否一致,没有税务登记证或者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与其订立合同。例如,在工商部门查询其营业执照、年检材料,以此判定合同相对方是否真实存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易内容是否在相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合同期限是否处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内,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是否与交易规模相对称。尽管我国近年来对注册资本持越来越宽松的态度,但对于相对方的注册资本审查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对于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过多的交易应当小心为之。例如,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却要签订1亿元的买卖合同,就应当保持警惕,与之签订合同就会出现被骗、履行不能等各种风险。但是,也不能仅仅通过注册资本“望文生义”地评估某一公司的经济实力,相对方是否能适当履行合同,还与对方的信用和资产是直接挂钩的,两者缺一不可。
2.现在做什么。
相对方公司必须存续一段时间,且与之合作的业务必须是对方的主要业务。通过查询全国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知,有些公司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用明显红色标记进行提示。而出现这种情况通常有以下四个原因:一是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二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公司;三是公司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是公司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公司信息。目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重要的参考依据。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金融机构可以因此而不受理其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而公司在选择交易相对方时,应该慎重地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体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甚至取消与其进行的合作。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开展多项业务。但是,任何公司都必须要有主要业务,主要业务才是公司经营的核心,才是公司市场竞争力的体现,通常可以通过营业执照上的规定查看业务范围。主要业务是公司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只有把主要业务经营好,公司才有可能健康持续地发展,这也是合作的有效前提。选择一家公司合作,就是要和对方最擅长的领域合作。试想,一个公司无法经营好自身的主要业务,拆东墙补西墙,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有可能面临履约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合同相对方时,与之合作的业务必须是对方的主要业务,只有充分发挥主要业务的专业性、持续性等优势,才能有效地降低合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相应地,如果合作前期经过尽职调查,发现一个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并不是它在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业务,而是无所不做的万能公司或者拟开展的业务和它登记的业务风马牛不相及,如一个咨询类公司,拟开展贸易业务,对于这样的公司,则坚决不能与其合作。
3.曾经做过什么。
即合同相对方以往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及经营情况、信用情况。既要了解它曾经做过什么好事,也要了解它曾经做过什么坏事。既要了解公司的行为、道德,也要了解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行为、道德。这些是判断能否与之展开业务的重要依据。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公司以往履行合同的情况,应该呈现出一种持续性良好的状态,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或者瑕疵履行,不但前期为争取签订合同的所有努力都会付诸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
了解合同相对方曾经做过什么,可以从公司经营发展的走势,再到公司曾经具体的交易行为展开调查。首先,分析公司从过去到现在经营发展的走势。如果经营规模不断减少、获利不断减缩,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形,则应谨慎考虑与之合作。我们还可以从劳动关系上进行判断,有些公司经常发生各类不同规模和名义的裁员与辞退,说明该公司内部很可能出现严重的经营问题。其次,分析公司曾经进行的交易行为状况。我们可以通过详细了解合同相对方以往履行合同的情况,即是否能够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除此之外,还可以调查相对方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税收处罚等诚信记录,从而进一步判断相对方的履约能力以及诚实信用度。公司应当慎重与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未能按时支付价款、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瑕疵、缺乏有效担保、缺乏诚信以及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相对方签订合同。
还有一个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是,一些人为了应对合同相对方对自己公司存续时间的要求,一般会采取两个措施:一是对自己原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二是收购一个公司。这两种情况,在工商登记机关都可以查到。如果经查询存在这两种情况,就要谨慎决策是否与其签约。这两种情况都说明公司的主要业务存在问题。新变更的业务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走上正轨,收购或控股一个新公司,则面临整合问题,都会使公司的经营产生波动。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与这种公司发生业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