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存在的问题

二、担保存在的问题

在合同担保实务中,存在许多看起来很好的担保,但其实却是存在极大风险的担保。一旦出现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被担保的债权往往难以实现。

(一)不动产担保

不动产担保就属于看起来很美好,实际上却很难实现的担保。在担忧交易相对人无法全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相对方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合同的履行,是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采用此种担保方式容易产生下列四大风险。

1.不动产瑕疵的风险。

不动产可能存在权利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不动产担保主要体现在权利瑕疵之中。虽然我国当前已经确立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但在实践中,因权利瑕疵引起的争议比比皆是。所签订合同的不动产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抑或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就有难以实现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可能性。如在同一个不动产上既存在多项不同主体的抵押权,抵押权的登记时间亦有所差异,从而导致实现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上存在争议。更有甚者,会出现不动产所有权纠纷的问题。对于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与他人签订抵押担保等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近十几年来商品房买卖中,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2.不动产评估价值的风险。

虽然当前不动产评估方式及标准较为成熟,评价的机构数量也较多,但主观经验判断超过客观科学计算仍是房地产评估行业所存在的普遍问题。面对同一估价对象,在同一时间节点,不同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往往会不同,甚至出现差距较大的现象,以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评估值相差50%以内都是可以被人为操作的。评估主观随意性较大,这也是签订担保合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

3.不动产损失的风险。

尽管不动产不会完全灭失,但也同样存在减值的风险,如房产出现损坏、毁灭。现实中也同样存在不少案例,即因担保物的毁损而导致价值无法确定,最终难以确定担保合同担保金额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对担保物的价值各执一词,无法确定。

4.不动产难以变现的风险。

不动产要变现,法院通常采取司法拍卖的方式。在拍卖时,一种情况是无人竞拍,最后难以实现债权。如果经过几轮降价,很可能最后的拍卖所得价款难以覆盖债权。另一种情况是竞拍后难以交付。所拍卖的不动产一般都存在这样那样的权利瑕疵,在交付时又会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这些都会在实际中影响担保债权的实现。有些甚至成为新的负担。如某公司通过司法程序实现了自己的担保债权,得到一个较大规模的商场。接手后发现该商场日常经营严重亏损,所收租金不能覆盖商场日常运转费用,且面临消防、安全等诸多需要整改的隐患,需要大笔资金才能满足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从而陷入新的困境之中。

(二)保函:真实性,尤其是实现的条件很重要

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进行,包含延期付款条款的见索即付保函等方式被大量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等方式虽然为实现交易提供了高效快捷而又便宜的担保,但因其独特的付款特征和复杂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使得担保人面临更大的风险。

在独立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人(大多是银行)承担着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保函的受益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保函规定的单据或请求,担保人就必须付款,即担保人只能通过对保函中单据的审核判定是否应予以付款。担保人并无义务调查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基础合同的效力、变更、履行情况,甚至基础合同中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某些权利(如抵押权),对独立保函本身的效力均不产生影响。正是由于保函的独立性特征,导致了交易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保函欺诈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难以保证保函的真实性。

通常基于表面审查规则,担保人并无义务对基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另外,担保人对单据的实质内容以及真实性也并不存在审查的义务,受益人仅需提供保函的单据即可。在一些履约保函中,受益人也只需提供合同未全面履行的基本事实,就拥有权利向担保人履行付款义务。虽然程序得以简化,但与之而来的欺诈风险也会随之上升,如伪造签名、货物缺失、履行瑕疵,担保人在很大程度上难以仅仅通过一纸文书清晰辨别保函的真实性,从而增加了交易的风险负担。

银行保函是保函最重要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使交易合同的一方(保函受益人)获得一种保证,以此来消除其对于合同相对方(保函申请人)的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的疑虑,从而保证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一般将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保函和无条件的保函。但在实务操作中,银行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仍是以有条件保函作为担保的主要方式,即需要附有索赔条件的保证文件,要求受益人需提供委托人(被保证人)违约事实的证明书,此种条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欺诈风险的发生,有利于银行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却不利于受益人。

目前比较通行的银行保函并不是无条件担保。我国国内的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大多会选择采用从属性担保保函,从属性保函并不属于无条件担保,担保人会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该索赔的受理附有若干条件进行限制,并且保留一定的抗辩权利。仅在符合所设定的条件之后,担保银行才有权予以受理,并且支付款项。

在从属性保函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函附条件时,应将其内容具体化,并规定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有效期限等内容。

(2)银行为避免发生风险,可要求受益人提供保证金,以保证金作为保函的基础。事实上,这是国内银行目前的通行做法。

(3)银行除了要对保函进行表面核对以外,还需要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的情况进行核实。

(4)属于国际经济往来业务,还需按照法律规定报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

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有条件的保函分为以下几种:

(1)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一般由委托人对自己已经全面履行合同进行举证,倘若无法举证,则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不利后果。

(2)受益人举证。保函通过约定由受益人向银行提供自己已经适当履行合同的证据,银行审核证据,否则,不予受理。一般而言,受益人通过提供发货运单的单据、委托人确认收货通知书等书面文件进行举证。

(3)委托人同意或确认。通过明确要求,银行对受益人支付货款需由委托人同意或确认后进行,但是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并不常用,因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函的保证功能,违背了保函订立的初衷,实际上对受益人是不利的,较少被受益人所接受。

(4)裁判文书确定。通过保函约定,受益人的索赔请求,需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同意,银行需根据法院的裁判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受益人进行支付,或免予承担付款责任,再者保函是否发生赔付是不确定的。

尽管国内业务采用无条件保函的方式较少,但国际经济领域间的合作交易使用见索即付担保却较为常见。公司大多数选择有条件的担保,其主要原因还是防止欺诈风险的发生。虽然无条件担保的方式使得交易更快捷方便,但我国目前市场环境的诚实信用程度并不高,管制也未得到健全,多数公司为防范欺诈风险的发生,而更加倾向于选择有条件的保函。

站在受益人的立场,应坚持只接受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下面为经过修改的、有利于受益人的、合格的银行保函样本,可供参考:

履约保函(参考文本)(https://www.daowen.com)

编号:

××××有限公司:

鉴于委托,开展公路的勘察设计工作。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将与你方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担保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___年___月___日。无论受益人是否退回本正本,该保函到期后其项下的保证责任立即自动解除。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纸质原件形式提出的声明设计人违约的在担保金额内的支付申请或赔偿要求后,无须对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进行任何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尽管银行都有自己的保函样本,但这些样本所设计的兑现条件都是最有利于银行的,要予以兑现,在实践中除了诉讼没有其他路径。但是,银行保函的格式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作为接受担保的一方,当然有权拒绝不利于自己的保函。至于银行方面声称他们的保函都是总行定的,是不可以改变的。显然,这属于银行内部管理的权限划分问题,与受益人无关。受益人无权改变银行内部的管理,但有权拒绝不利于自己的保函。至于对方当事人以银行固定保函格式为由,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保函,则亦应予以拒绝。因为银行出具保函是他们两家的事,和我们无关,我们的合法要求是必须提供符合我方要求的保函,如果不能提供符合我们要求的保函,则由对方当事人另外提供其他符合要求的履约担保,如现金担保。

(三)企业保函

实务中,一些企业也会通过保函的形式为自己的关联方,一般是自己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此类保函的担保效力最低,要实现担保,除了诉讼,别无他途。因此,此类保函几乎没有担保意义。下列为一房地产公司为自己子公司提供的保函样本。

保证函

致:___有限公司

鉴于:

1.A公司系我公司子公司,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竞得贵方所持有B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51%的股权。并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交易合同;

2.根据交易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交易合同生效后365日内向贵方支付8500万元;

3.截止到本函生效之日,A公司已向贵方支付2500万元,尚余6000万元未支付。现我方就A公司应支付剩余6000万元提供保证如下:

一、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期限:本保函生效日至A公司向贵方支付剩余的6000万元;

三、保证范围:根据交易合同A公司应向贵方支付的6000万元;

四、本函经我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保函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其他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因受到任何指令、自身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

五、本保函以中文制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承诺及保证函所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承诺及保证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该保函经本方总法律顾问审核后,认为没有担保意义,所担保的债权实际上不经过诉讼是没有办法实现的。因此,总法律顾问要求在对方提供的保函上增加一条内容如下:

在贵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支付未付的应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我方将在担保金额6000万元内无条件付款,而不对付款要求提出任何异议,也不要求贵方提供除付款要求的书面通知外的任何材料。如我方没有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款,则每延迟一日,按照未付款的千分之三每日支付违约金给贵方。

后对方以他们公司没有这样的先例为由对抗。遭本方总法律顾问严词拒绝,理由在于对方提供的所谓保函,如果不增加以上内容,则没有任何保证意义。

(四)票据:真实性、前手的合法性

票据真实与否亦是当前合同担保所面临的风险点之一。订立合同之前应充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审查票据前手的合法性。近年来,我国各地区均有假票诈骗、变造诈骗、贴现交易诈骗、银行人员挪用与侵占等形式出现的票据案件。存在不法行为人利用虚假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交易的诈骗形式,导致不少公司、银行遭受重大的损失。

目前,票据市场诚信缺失的问题十分严重,手段恶劣,新的诈骗手法层出不穷,甚至出现难以辨别票据真伪的情况。因而,为减少合同担保风险的出现,原则上在交易中不应接受票据。如若出现了必须接受票据的情形,公司则需要提高警惕,加强管理,严格遵循相关规章,执行业务的各个规定环节,查明和审核出票人的背景、征信情况及其诚信记录等基本资料,尤其是票据前手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另外,公司还可从另外三个方面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其一,审查票据所涉及业务的真实性存在;其二,审核内容与实际的一致性;其三,票据取得和开具的合法性。

2016年1月28日,中信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兰州市分行发生重大票据业务风险事件,所涉及风险金额高达9.69亿元。从2015年5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即伙同中信银行内部员工,利用伪造的银行存单等文件,以虚假的质押担保方式在银行取得存单质押银行承兑票据业务,获取银行承兑后进行贴现,最终因2015年的第四季度市场波动而暴露。银行内部员工利用职权的优势地位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是该案的特点。该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票据制度仍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