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中的解除及管理

四、履行中的解除及 管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需要通过解除合同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对合同解除工作进行管理也是合同履行管理的一部分。

(一)合同解除的原因

引起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约定解除合同,二是发生了法定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约定解除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和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条件触发时,由解除权人解除。合同解除后,并不意味着违约责任必然解除,合同各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主要有五种情形。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发生不可抗力后,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及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解除权主要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尚未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权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享有。

近年来,对于政府政策变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实践中存在争议。通常认为,政府政策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考虑到地方政府政策变化的频繁及不可预见性,当事人在合同中应约定对政府政策变化的应对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变化。(https://www.daowen.com)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因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在有明确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或者违约方明确表示,或者违约方以行为明示,方可行使解除权,否则容易因擅自行使解除权而造成己方违约。

值得注意的是,预期违约中,违约方必须是不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或主要义务,而不是不履行次要义务。如果违约方仅仅是不履行次要义务或部分不履行次要义务,并不构成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或通过适当补救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则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仅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有权利解除合同。但该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是经过催告,催告期满后,违约方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守约方应及时行使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因迟延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的订立即为实现合同目的,如合同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守约方应当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施工方为施工采购一批设备,如卖方迟延交货影响工程不能完成或工程完成后交货,致使合同目的落空,采购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应予以关注的是中止履行的情形。在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后,应根据公司利益情况,决定恢复履行,或终止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管理

由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严重影响合同各方的利益,加强合同解除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合同的解除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行为。解除是对合同关系的消灭,因此,行使解除权既要及时果断,也要慎重。

当公司享有解除权时,合同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当立即告知法务部门合同解除的相关事由,与法务部门共同分析解除的必要性、后果等,报请公司领导做出决策。当合同相对方向本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合同业务经办部门同样应当及时告知法务部门,如解除权行使有瑕疵的,法务部门应当及时使用司法救济。

解除权的行使极易引发合同纠纷,因此应当慎重处理。公司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法务部门在处理合同解除的问题时,应当对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的条件等问题的真实性进行查验,不可盲目听信合同业务经办部门一面之词。要进行慎重的法律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公司领导。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书面解除协议的形式来实现。

3.合同解除协议签订完成前应当避免单方面终止合同义务的履行,避免被追究违约责任。即在双方协议解除没有达成前,公司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解除协议中应当载明合同解除的缘由及各方达成解除的一致意思表示。

5.任何情况下,合同业务经办部门行使解除权前都应当告知公司法务部门,必要时请外聘律师参与。

(三)风险提示

1.合同达到解除条件时,应当及时决策,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避免因迟延行使而导致权利丧失;

2.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法务部门,由法务部门研究后报公司领导,决定与对方协商解除或拒绝解除,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利益;

3.合同解除过程中,应当及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后续事项的处理,如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应当及时结算,避免引发其他纠纷;

4.合同达到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时,应当先按照原合同追究落实违约责任,避免解除协议签署后,因违约责任追究等条款约定不明而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