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清收创造价值
公司在经营中经常会发生权利被侵犯的案例,这当中被拖欠资金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法务在公司中如何创造价值,最直观的表现就是通过清收欠款体现自己的价值。
1.坚持以合同为依据,实现清收目标。
清收回来的款项,就是公司实实在在的收益,就是纯利润,就是创造价值最直接的体现。因此,应把清收工作作为法务部门的重点工作。以广西交通投资集团为例,2017年、2018年两个年度清收回款过亿元,2019年度更是清收回款达9亿元。这些过亿元的回款,全部都是现金。而整个公司的利润尚不过20亿元,一些子公司拥有员工数百人,年营业额过百亿元,利润也不过1亿元。可见清收工作对公司的巨大贡献。
清收工作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与企业的发展建设、经营建设、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等密切相关。同时,对清收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反映了企业管理层对公司的责任心、担当精神。一个企业对自己的应收账款都漠不关心,别人欠自己的钱都不想办法去要回来,这样的企业是绝对搞不好的。
做好清收工作,减少资金的流失压力,在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求等方面将会发挥重要作用。从国家统计局的公开数据来看,我国工业企业在2017年的流动资产为53.43万亿元,而2017年工业类的应收账款余额总值达13.48万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的比率达到了25.2%,同比增长8.5%。从近5年数据的变化情况来看,每年的期末余额都呈递增的趋势。这种状况使得企业的资产沉淀损失严重,严重影响企业资金的运转,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它一方面导致企业交易的支付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企业的负债比例,使企业形成更加严峻的债务风险。
清收的依据就是合同。所以,如果合同管理工作做好了,就会对清收工作带来巨大的帮助。合同管理井井有条,随时掌握逾期应收账款,就能保证清收的及时性。被拖欠资金就是公司的损失,因此,必须及时地将应收账款收回。有些合同管理水平较低的公司,被拖欠应收账款多年,甚至有多少应收账款都不清楚。这样的公司,怎么可能经营得好?合同管理做得好,也为清收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合同中权利义务设置得清清楚楚,就避免了对方的各种拖欠借口,就为清收提供了最有力的保证。
为了加强应收账款的清收,公司应在合同管理的配套制度中确定应收账款达到一定的账龄就进入清收程序,并将相应的材料移交法务部门开展清收工作。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的实践来看,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即被列入清收名单,由法务部门牵头进行清收。为了加强清收工作,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还专门成立了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总法律顾问担任副组长,直接领导清收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通过诉讼追回欠款。
诉讼是法务人员的专业。在公司的应收账款中,许多是必须通过诉讼才能收回的。诉讼中,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最主要的证据。己方的主张要通过合同来证明其合法性,对方也必然通过合同进行抗辩。因此,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合同就是最主要的证据。
规范化的合同管理,能够在合同签订、履行的各个阶段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保存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这样,在诉讼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相反,一些公司合同管理混乱,所订立的合同漏洞百出,所需要的证据也没有得到很好保存,发生证据灭失,从而导致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救济,造成损失。现实中,也发生过有些公司将合同原件丢失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要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变得非常困难。(https://www.daowen.com)
为了保证诉讼的胜利,在合同的各个阶段,都应该要求按照诉讼的要求管理合同,按照庭审对证据的要求管理好合同及其附件。法务部门在此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因为其他业务部门并不熟悉诉讼要求,往往只是根据经验管理合同,需要法务部门对他们进行专业指导才能达到要求。
虽然一些应收账款必须通过诉讼才能收回,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诉讼是最后的手段,因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则会面临漫长的起诉、上诉、执行程序,一个案件拖延数年甚至十年以上不能结案是常见的现象,更遑论执行难的问题了。
3.通过非诉手段追回欠款。
在清收过程中,如果能够通过谈判、协商收回欠款,当然是最佳选择了。但是,在谈判、协商的过程中,可能要作出适当的让步,这也是理性的选择。
即使谈判、协商收回欠款,也要以合同为依据。谈判、协商的过程必须有理有据。这个据,就是合同。谈判、协商的基础就是合同约定的对方的义务及其应尽义务的履行条件。法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和对方谈判、协商,也必须首先研究透合同,对条款熟记在心,并且能够熟练引用法律条文,让对方感觉来清收欠款的人是合理合法合情地协商解决问题,从而才可能积极配合清缴欠款。
合同订立的条款,直接决定了法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协商、谈判的成效,也在主观上影响着协商、谈判人员的心理。合同条款严密,则谈判人员底气就足,对方也会觉得理屈。如果合同条文混乱,约定不明,就会给对方极大的辩解机会,对方就会利用约定不明的条款,反复为自己辩护,甚至将无理变成有理。这种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会使谈判、协商陷入僵局,很难实现自己的目的。
4.清收必须有奖励措施。
清收是一项极其艰难的工作,轻轻松松是要不回来钱的,清收需要投入超长的精力和时间,清收人员也必须具备超常的能力和坚强的意志。如果没有相应的奖励措施,清收工作肯定不会取得预想的效果。在实践中奖励不能落实到位的误解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认为清收就是法务部门的本职工作,既然领了工资,就不应再奖励。这种思想听起来蛮有道理,但对于清收工作于事无补。法务人员大可拿着工资,搞好日常的法律事务就是了,何必再另外付出精力清收呢?再说那些应收账款也不是他们造成的,最该去清收的是种下恶果的人。但这些人好多都已经关进牢房,他也不能清收了。给予奖励是理性的选择,因为从公司的角度看,收回资金,就是公司的收入,就是利润。如果不大力清收,就会形成坏账。
另一方面就是担心从事清收工作的人所得到的奖金过高,形成不平衡,这种思想在国企中尤其严重。其实拿的奖金高不高不是问题的本质,本质是能否为公司创造价值。公司可以制定一套制度,规定公司的任何人都可以去清收,所得到的奖金都是一样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去清收。
最有效的奖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奖励必须落实到个人头上,二是奖励必须能够不打折扣地兑现。这样的奖励才是最有效的,才是最能起到激励作用的。拿钱去奖励团体,属于奖励浪费,没有任何激励作用。激励必须精准到个人,必须把奖金发到个人手里,这样的激励才是有效的。大街上见到送外卖的,个个电动自行车骑得飞快,送餐都是一路小跑,何故?原因就是采用了最直接的现金激励。送外卖的员工心里很清楚,送一单多少钱。多送就能多得,因此,跑起来特别卖力。
任何管理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即一手拿大棒,一手拿胡萝卜。在国企里,管理人员手中的大棒是非常沉重的,看起来位高权重,但大棒却是海绵做的。因为过于沉重,很难被举起来,更难真的打下去。又因为是海绵做的,即使打下去也没什么威力。在国企现有的体制下,管理者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加大奖励的力度,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对于清收工作,尤其如此。
[1] 央视网:http://news.cctv.com/2018/03/01/ARTIHfIdKuk11HFxvHqfZFk218030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2月29日。
[2] 最高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489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