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的规范书写
合同文本一旦存在问题,将给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带来极大的困难,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合同文本的规范书写十分必要。我们可以从法律逻辑思维、交易背景、文字功底及诉讼要求等几个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把握。
1.必须按照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撰写合同。
合同是逻辑思维的结果,不是经验思维的结果。经验思维是人们通过亲身对事物的感受、体验或根据固有习惯、传统观念而形成的一种思维活动,这种思维方式是非规范性、非模式化的。经验思维形成的“经验”往往因人而异,以经验为依据判断、解决问题,受主观影响较大,得出的结论往往不具有唯一性。而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是依据法律概念和范畴、逻辑规律,以形式逻辑的规律作为工具去认识、把握对象的,有其规范化的模式和逻辑推理方法。法律思维下得出的结论,一定是依据逻辑推理不断排除不存在的可能性,直到得出有根有据的结论,而不是仅仅依据经验和常识。
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应贯穿于整个合同撰写的过程中。合同的撰写应遵守基本的法律逻辑要求和逻辑理性,整体的结构和内容在设置上应当有一个清晰、流畅的思路,做到前后连贯、前后一致,条款和内容之间逻辑严密,经得起推敲,不存在相互冲突和矛盾之处。
合同在文字表述上,应严格把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为前提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往往会影响逻辑推理的最终结论。对某些重要的概念,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明确其定义,来限定其内涵和外延,提高意思表示的确定性。为了达到交易目的,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对定语、状语的增加或减少来缩小或扩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范围,适应不同情况下的不同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提高合同的严谨程度,同时又使合同更好地服务于交易目的。
2.必须对交易背景有全面的了解。
前文已述,合同是达成交易目的的依据,公司签订合同是为了达到交易目的,实现交易利益。在复杂的现实中,交易的目的是不断变化的,不同类型的合同有其不同的交易目的,同种类型的合同也可能因其特定的交易目的而有所不同。交易的目的往往影响或决定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在对交易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起草或评审合同,可能无法准确识别潜在的风险,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全面了解和掌握交易背景,有助于我们对合同目的的理解和掌握,有助于在合同的起草或修改中准确掌握我方交易需求,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我方权益。
在合同起草或审核时,一定要重视对交易背景的了解。除了分析研究现有的背景材料,必要时应及时与业务承办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收集整理重要的背景资料,尽可能详细、全面地了解交易的背景。不仅要关注该类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点,还要特别关注本次交易不同于一般交易的情况,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
另外,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交易的业务领域专业性较强,合同管理人员很可能不具备这些业务背景知识,由于业务基本知识的缺乏,不了解基本的业务模式和流程,从而不能很好地掌握和理解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针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领域,我们还应了解和掌握其业务背景,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发现其中潜藏的风险。
3.要具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功底。
要写出规范的合同,对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都有一定的要求,除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功底是非常必要的。前文已述,合同必须按照逻辑思维进行撰写,从内容和形式上做到思路清晰和条理严谨。合同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通过文字表述将约定内容固定下来从而形成合同文本,可以说,语言文字是组成合同的基础元素,表述方式的不当同时也会影响合同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因此,文字功底对合同的质量也有着非常大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这就要求法务人员加强这两方面能力的培养。要掌握逻辑思维的相关概念和基本推理模式,具体应用到合同撰写和审查中。在逻辑思维的应用上,一是要准确理解和掌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都应当是有助于实现这个大前提的;二是要注意合同整体结构的连贯性和各部分的关联性,理顺整体思路和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三是应注意前后条款之间是否合乎逻辑,有无存在内容上的不一致、冲突和矛盾等问题;四是善于应用各种逻辑方法分析合同内容中潜在的各种可能性,确保推理结论的唯一性。
在文字表述上,我们应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掌握基本的句法、语法,表达上不能过于随意,尽量使用书面语、使用法言法语或行业专有术语,以便更好地界定语义,避免产生歧义。还必须杜绝文字上的错误和疏漏,做到文字表述准确、严谨。
4.要按诉讼的要求撰写合同文本。
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合同是纠纷处理的依据,是风险防范的最后关口。合同是否合格,最终的检验应是在法庭上,看对方是否能从合同中找到胜诉的漏洞。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权益,合同文本在撰写时,应以诉讼的要求为标准,尽可能做到“滴水不漏”。
(1)合同漏洞的主要表现。
一是合同内容存在漏洞,应当约定的内容没有约定。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每次交易都可能有其特殊性。但由于人思维的局限性和现实的不确定性,我们很容易忽视或无法预见到今后交易潜在的风险。在合同撰写时,没有把这部分内容约定在合同中。当争议发生时,才发现这部分内容在合同中是空白的。涉及诉讼时,就容易被对方抓住,处于被动地位。
二是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主要表现为语义不明、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界定不明确。前文已述,语义模糊不清,在理解上存在多个意思,不仅执行时容易产生争议,在争议时也无法找到判断的依据。尤其是约定权利义务及责任界定的内容,直接反映了交易的具体内容、流程、方式及责任划分规则。在争议发生时,往往是识别和判定交易各方行为是否符合最初的约定,是否存在违约,以及责任如何承担的标准。如果约定不清晰、不准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极可能给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提供机会或借口。在诉讼时不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怎样从诉讼的角度撰写合同。
针对以上可能存在的合同漏洞,我们在撰写合同时,可以从诉讼可能产生的后果反推合同内容设定的合理性,也就是说,从更好解决争议的角度审查合同是否符合要求。
首先,合同文本应当具有完整性。除具备《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八大必备条款外,还应当结合当次交易的实际情况,根据交易的目的、标的的特点、交易习惯等的不同,尽可能设立有助于实现交易目的、确保交易安全等具有实际价值的合同条款,以便解决实际问题,防范法律风险。另外,还应根据行业的特点,尽可能预见今后交易中潜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发生或当风险发生时能找到明确的依据。
其次,合同内容的约定应清晰、明确,不存在歧义,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的条款应具有可识别性。合同内容是通过语言文字固定下来的,语言文字是合同中最基础的组成元素,表达上的失之毫厘可能会导致理解上的谬以千里。因此,在撰写合同时,文字表述应清晰,语义要明确。这主要是指在文字表述上,用词应准确,词语的内涵和外延应当符合本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语义的理解和解释,应具有唯一性,不存在词不达意或语义不确定性的状态。准确、清晰的文字表达能避免对方在诉讼时“玩文字游戏”,规避很多不必要的风险。
再次,合同中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的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识别性。从更好地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合格的权利义务条款应当是能判定合同是否全面履行的标准,能判断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标准,要达到界限清晰,标准唯一。在撰写合同时,可以通过“假设—判定”的方法,从行为结果反推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以检验其严谨性和实用性。
在违约责任方面,应尽量使责任承担的方式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明确、具体。目前很多合同中经常出现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类约定,实际上无法清楚界定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属于责任认定不清,容易发生扯皮。我们在合同撰写时,应尽量约定具体的、可执行性强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计算标准,发生争议时有利于对违约方责任的追究。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诉讼成本及现实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在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地时,应尽量争取约定本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难以约定在本地法院管辖,也应尽量约定在第三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