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合同风险

二、如何识别合同风险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合同全过程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只有在正确识别风险的基础上,处在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才能够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处置风险。合同风险存在于合同全过程的哪个环节,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我们开展合同风险管理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

(一)从相对方的主体特征识别

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签约相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行为能力是识别相对方是否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最重要的主体特征,也是识别自然人主体风险的核心要素。

公司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然不会和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签订合同。但是,公司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是要审慎地和高龄人士签订合同,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为高龄人士的公司。

民事权利能力。合同签约相对方为法人主体时,应该重点识别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应当依法登记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主体从事特殊行业还需要获得相应的行业资质和许可。这些要素都是识别法人主体是否具备完整的合同签约资质,分析其签约和履约风险的特征信息。

经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除非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否则要尊重当事人超过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因此,应以“经营范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作为评估经营范围风险的主要特征。

(二)商事行为能力

商事行为能力的判别在公司经营中并不具有普遍性。公司应将判断相对方的商事行为能力放在首要地位。所谓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具有和自己能力相匹配的履行商事义务的能力。除了商事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之外,其商事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经营业绩、现金流、利润、资产总量及其可流动性。

在考察合同相对方时,应该将其商事行为能力作为主要的考量指标。如一些重资产的公司,尽管其资产总量很大,但却不具备流动性。因此,在其要求将资产作为担保时,就应慎重考虑。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将市政工程作为担保物,这种担保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事实上根本不可能将市政工程变现,法院也是不可能对本地的市政工程进行拍卖的。

(三)从相对方的历史沿革识别

通过对相对方经营历史的考察,可以了解到它的现在,预见到它的未来。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或非官方渠道调查,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从设立至今所经过的发展阶段和机构沿革,包括改制、改组、分立、合并、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增减、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从而掌握它的过去、现在、未来。重点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28条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足额出资,股东是否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及时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其资质和履约能力的重大股权变动,以获得该主体是否正常存续、公司权力机构是否正常运转等原始信息。对于出现机构变更异常,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历史的公司,需重点考量其违法严重性对合同业务的影响,谨慎与其缔结合同。

信用情况。根据《公司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公司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法人历史上出现的经营异常情况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的情形,也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目前对于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等领域均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从而影响其签订合同的资质。

经营情况。除从公开渠道了解相对方的经营情况外,在重大合同的谈判中,还应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时段的财务报表。例如,一个公司的经营收入大部分不是其主业,则要引起警惕。此外,从相对方的合作伙伴处也可以获取有用的信息。

(四)从基本的合同法律常识识别

凡是违反生活常识的行为都是骗局。在合同行为中,凡是违反基本经济、法律常识的合同也都是骗局。(https://www.daowen.com)

在探究识别合同风险的切入点时,不仅要从合同签约主体的身份和资质特征入手,更要从基本经济常识和法律常识去考虑。绝大部分合同风险都存在明显违背法律常识和基本法理的情形。常见的风险有以下三类。

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而选择了口头形式。

例如,在选择与业务匹配的合同形式时,首先要考虑“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违背这一法律常识采用口头形式,必然会产生口头合同不确定的潜在风险。后续发生纠纷时则会遇到难以认定合同关系、无法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无法划分违约责任的巨大风险。口头合同履行到业务后期,因为没有书面明确的约定,各方对合同履行必然存在不同的理解,合同相对方甚至会趁机实施合同诈骗。

2.与未进行过和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经营活动、未产生过相应的现金流量的主体签约。

在对合同主体所做的前期尽职调查中,若发现一家成立时间极短(通常为2年以内),且没有开展过与其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相匹配的经营活动,也没有产生过正常的、与其注册资本相应的现金流的公司,极有可能就属于典型的“空壳公司”。如若仍然与其签约,就会发生签订合同无效或者对方不具备履约能力的重大隐患。这种公司都不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突然冒出来和你做生意,肯定是骗局。最乐观的情形,也就是没做过生意,想和你做一笔练练手。

3.与法律纠纷案件较多或者由于诉讼、仲裁、欠缴税款,被法院、银行或税务部门查封、冻结,而导致其资产明显不足以保障履约的主体合作。

在业务实践中,对合作方涉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重大诉讼、债权、债务的调查往往不够深入。并且因为无法了解到对方涉诉被执行的情况,存在严重高估其履约信誉,低估其违约风险而轻易与之开展合作,都会产生重大风险。我们通常理解的“重大债权债务”可以理解为基于目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情况下主要调查和评估可能对合作相对方产生负面影响的债权债务情况。

现实中,许多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专人管理,债权债务混乱不堪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虽然成立了债权债务管理机构,但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于公司什么时候该履行债务偿还义务,什么时候该行使权利则无人问津。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因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此外,由于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不够重视,债权债务往往拖的时间比较长,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呆账、死账以及无法消化的成本费用,造成长期挂账的资金数额大,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合同业务的开展。

延伸

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与风险识别

在互联网时代,为更好地保障市场经济下合同各方的知情权和交易安全性,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了公司信息公开制度。公司信息公开已逐步成为公司需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公司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规定也越来越细致。如何有效筛查公司公开信息,并用以判断和分析合同风险,是当前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一门基础课。在公司合同管理实务之中,通过互联网渠道查询合同相对方的信息已成为合同审核业务的常规操作。这项操作的核心在于:通过官方、权威的大数据平台获取合同相对方设立和存续的基本形态、出资和经营状况、信用记录信息等基本数据,为预警和应对风险提供初步判断的依据,降低前期合同风险识别的成本。常用的公司信息查询平台有: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

该系统提供了全国范围内最权威的公司基本信用信息、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记录信息。包括公司的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或注销等)状态、营业执照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分支机构信息、公司年报信息、行政许可及其变更信息,等等。其中,能反映合同相对方业务资质和合同履约能力的重要信息主要有: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结构及出资额、经营异常信息和行政许可(处罚)的具体情况。该系统的信息虽然列举全面,但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的情况,只能作为前期资信调查的辅助和参考。实务中,还应结合业务中的实际调查谨慎采纳。

2.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zhixing.court.gov.cn/)。

执行信息公开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对涉案主体执行信息的公示,是提升交易安全性、促进契约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2014年11月1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成为全国统一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通过该平台,公众可以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涉及案件流程信息和执行裁判文书。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未执结案件和执行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还可以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执行案号登录查询案件的流程信息,包括执行立案、执行人员、执行程序变更、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处置、执行裁决、执行款项分配、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执行结案、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执行风险提示等,该网站对识别合同主体的履约信誉,评估履约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址:http://www.pbccrc.org.cn/)。

2004年至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公司和个人征信系统。该征信系统已经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息全面、覆盖范围和使用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目前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超10亿人,收录公司及其他组织近5000万户。征信系统全面收集公司和个人的信息。其中,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接入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征信系统的信息查询端口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网点,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形成了以公司和个人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征信产品体系,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已经成为国内公司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在反映主体信用信息方面最具权威性。


[1] 百度百科.分类法。[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8%86%E7%B1%BB%E6%B3%95,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0月28日。

[2] 该网址为:“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3] 张晗甦:《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载《当代经济》2007年版,第78—79页。